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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关于某位知名演员的税务案件终于有了结果。这可以说是近年来对部分人而言金额最高的补税要求之一,更何况还涉及到明星,所以引发了很大的社会反响。实际上,我们可以从这件事里看到一些关于税负公平和征收制度的问题,值得好好思考。我之前算了一笔账,想和大家分享一下。今日资讯已经报道过这个事件,但背后的细节还有很多值得深挖的地方。
根据报道,某位知名演员在电影《大轰炸》的拍摄期间实际拿到了3000万元的片酬,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了个人所得税,剩下的2000万元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偷逃了618万元的个税,另外还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,加起来一共是730万元。不仅如此,还查出某位知名演员和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一共少缴了2.48亿元的税款,其中偷逃税款是1.34亿元。也就是说,剩下的1.14亿元属于其他类型的少缴税款,并不全是偷逃。
那么,这个1.14亿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这就涉及到一种叫做“核定征收”的征税方式。说白了,这种办法主要是针对那些不设账簿、应该设账簿却没设、或者账目混乱的小型企业。税务局对这些企业的收入或者利润率不采用精确的流水统计,而是用“核定”的方式来认定,也就是根据行业性质和法律规定,定一个“应税所得率”,然后折算出一个应纳税所得额。对于明星来说,因为他们一般没有太多扣除项目,很多都是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来开工作室,这样他们的收入就直接按照3%到35%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来交。可是,一旦用了核定征收,他们就能把税率压得很低很低。热门爆料里也提到,这种方式本来是为了照顾小本生意的,比如街边那些给不起发票的小饭馆。税务局为了让这些小店不至于因为交税而关门,通常会把核定征收的“征税线”定得比较低。但如果要发票的人多了,开票收入超过了核定的收入,税务部门就会调高核定额度。可问题是,这种方法显然不适合那些片酬动辄上亿的大明星。
那么明星具体是怎么通过核定征收来减轻税负的呢?主要就是利用第二种形式——也就是按“应税所得率”来核定征收。具体的计算公式是:应纳税所得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。而应纳税所得额又等于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,或者等于成本费用支出额除以(1-应税所得率)再乘以应税所得率。换句话说,明星的税基是通过“收入总额×应税所得率”来折算的。比如说,在应税所得率表里,娱乐业虽然属于较高的一档,但也只有20%到40%。而且现在各地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,通常都按最低档20%来核定。这样一来,明星的收入里只有五分之一会被用来算税。就算再按最高一档35%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来算,实际税负也就只有总收入乘以20%(折算比例)再乘以35%(税率),等于7%。这个比例,比起普通工薪阶层来说,确实低了不少。最新资讯里也有不少网友在讨论,为什么明星能享受这么低的税率,这公平吗?
实际上,核定征收这种办法本来是给那些确实没法正常记账的小商户用的,比如街边卖煎饼果子的摊位。税务局定一个较低的“征税线”,只要开票收入不超过这个线,就按定额交税。不然的话,这些小生意根本活不下去。可一旦明星通过注册工作室来套用这个政策,就相当于把高收入变成了所谓的“核定收入”,从而大幅降低了税负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。沪ICP备10213822号-2互联网信息音信任事许可证: 网登网视备(沪)-1号 互联网宗教音信任事许可证:沪(2024)0000009 播送电视节目筑制筹办许可证:(沪)字第03952号。增值电信交易筹办许可证:沪B2-20210968 违法及不良音信举报电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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